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五節 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P86)
【解釋】二者的法律責任相同:其違法主體均包括單位和個人。
(1)單位:對單位處以5000元一10萬元的罰款;
(2)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以3000元一5萬元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P87)
【解釋】其違法主體僅限于個人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其處以5000元一5萬元的罰款。
3、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實行打擊報復,情節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