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包括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全閑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法:選舉法、人民代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人民代表的辦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國防法、領海和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國旗法、國徽法;以及集會游行示威法、戒嚴法、國家賠償法等。
(2)民法商法法律部門。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調整公民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個特殊部分,調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間的商事關系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一般認為,民法法律部門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而商法法律部門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商業銀行法、期貨法、信托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招標投標法、企業破產法等。
(3)行政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是調整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政府采購法;兵役法、預備役軍官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締結條約程序法;人民警察法、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槍支管理法、消防法、國家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普及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農業技術推廣法、文物保護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獻血法、體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師法、監獄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潔生產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4)經濟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外資企業法、對外貿易法;農業法、種子法、鐵路法、民航法、公路法、電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統計法、測繪法等。
(5)社會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來采集者退散
(6)刑法法律部門。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以及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等。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