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指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行為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
1、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就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補、罰,并加收稅收滯納金。
2、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3、“三稅”要免征或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減免。
4、對出口產品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進口貨物不征收城建稅。
【例題】根據城建稅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 )。
A、納稅人當期應納的“三稅”稅額采集者退散
B、納稅人當期實納的“三稅”稅額
C、納稅人被處罰的“三稅”罰款
D、納稅人因“三稅”加收的滯納金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城建稅以納稅人實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三稅”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三、稅率
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共分三檔(差別比例稅率):
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
提示: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