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訟管轄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