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五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2、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8項)
3、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1、合議制度。注意: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兩審終審制度。
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