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考情分析
本章內容在近三年考試中以客觀題的形式考核,也存在與其他章節內容結合出綜合題考點的可能。近三年考試中所占的分值平均為13分,考生應該重點理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經濟法律知識。
2010年本章名稱由“經濟法概論”變更為“總論”,教材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和調整。
本章近三年試題考點歸納表
| 年份 | 題型 | 考點 |
| 2009 | 單項 | 仲裁協議的效力;訴訟專屬管轄 |
| 多項 | 法的本質與特征;法律關系客體;仲裁的有關規定;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行政復議范圍 | |
| 判斷 | 仲裁機構 | |
| 2008 | 單項 | 法的本質與特征;法的分類;行政復議機關 |
| 多項 |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仲裁機構;訴訟管轄;訴訟的判決和執行 | |
| 判斷 | 法律體系的定義;仲裁的基本原則 | |
| 2007 | 單項 | 法的分類;訴訟專屬管轄;訴訟時效的中止;行政復議決定 |
| 多項 | 法律關系的主體;行政復議決定;民事責任的種類 | |
| 判斷 | 仲裁協議的效力 |
最近三年本章考試題型、分值分布
| 年份 | 單項選擇題 | 多項選擇題 | 判斷題 | 綜合題 | 合計 |
| 2009年 | 2分 | 10分 | 1分 | — | 13分 |
| 2008年 | 3分 | 8分 | 2分 | — | 13分 |
| 2007年 | 4分 | 8分 | 1分 | — | 13分 |
本章主要考點
重點內容:法的本質與特征;法律關系的要素;法律事實;法的形式和分類;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的適用范圍和效力;仲裁裁決;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和排除事項;行政復議參加人員和行政復議決定;訴訟的管轄;訴訟時效與判決;法律責任的種類等。
難點內容: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仲裁裁決;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