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