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13 共1頁
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這一效力表現為創設票據權利和引起票據債務的發生,這種權利義務因匯票當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1)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這就是指,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而得不到滿足時,出票人必須就此承擔票據責任。從法律上講,該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即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擔保匯票的承兌是指匯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請求出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擔保匯票的付款是指匯票到期時,付款人雖已承兌但拒絕付款的,出票人必須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