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例: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10月從另一納稅人處購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計貨款100000元,稅金17000元。供貨方按10%進行返利,并用現金形式支付。
A企業購入商品時,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A企業在收到返利時,會計賬務處理應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若結算后收到返利則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實務中,購買方直接從銷售方取得貨幣資金、購買方直接從向銷售方支付的貨款中坐扣、購買方向銷售方索取或坐扣有關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購買方在銷售方直接或間接列支或報銷有關費用、購買方取得銷售方支付的費用補償等情況都應按返利原則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