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按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減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
填寫申報表時,應填入申報表第十八行“免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