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3-24 共1頁
第五節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概念
稅務檢查又稱納稅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它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
二、稅務檢查的范圍
1.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此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二個月內完整退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 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稅務機關行使此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