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1.核準事項:醫師、助理醫師《醫師執業證書》
2.核準對象:個人
3.核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3條。
4.核準內容(申請范圍):醫師、助理醫師執業資格
5.核準條件(提供資料):
(1)身份證
(2)畢業證明或醫師資格證明
(3)健康證明
(4)所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活動的證明
6.核準程序:申請人向所在區衛生局行政部門領取《醫師注冊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應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依法不予注冊的書面答復。
7.核準時限:20個工作日
8.接待時間:正常工作時間
9.監管辦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執業醫師、助理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的監督管理。一年校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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