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一、事故經過
某年某月某日,某煤礦某采區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傷(其中重傷14人),直接經濟損失1 227 .22萬元。
1.礦井概況
該礦于20世紀60年代中期建設,井田走向長8 km,傾斜寬0.9~1. 9km,面積約12. 65 km2。礦井可采儲量9 946萬t,設計年生產能力90萬t,服務年限為79年。井田采用平調開拓,單水平上、下山開采。水平標高為+1800 m,沿走向劃分為8個采區。
該礦通風方式為抽出式,采用2臺TZK58N928型軸流式風機,一臺運轉,一臺備用。總排風量為5 078m3/min,負壓1 930 Pa。
該礦為高瓦斯礦井,據礦務局有關文件規定,按突出煤層管理。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29.93m3/min,相對涌出量16.63m3/min(1999年瓦斯鑒定結果)。煤塵爆炸指數為27%~36%,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自然發火期8~12月。
該礦采區走向長3 km,傾斜寬1. 4 km。采區內沿11號煤層布置皮帶、行人和軌道三條下山。皮帶下山和行人下山進風,軌道下山回風。該采區開采的11號煤層厚2~3.2m,平均傾角9°,有41112綜采和41114高檔普采兩個工作面生產,41114綜采工作面正在安裝;41116工作面回風巷、運輸巷開切眼,41118工作面運輸巷,采區進風行人下山和皮帶運輸下山6個掘進工作面在施工。
該礦于20世紀70年代中期投產。事故發生當年1~8月實際產量52.3萬t。全礦有職工2 000人,井下分3班生產。
2.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時,當班井下有244人作業。41116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因更換局部通風機停電造成瓦斯超限,20:00開始排放瓦斯。20:38,該礦調度室接到電話匯報1 740水平車場有股濃煙出來。礦調度立即通知井下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同時向礦領導、礦務局調度匯報,通知救護隊進行搶救。23:40,礦務局有關領導到達該礦,成立了搶險指揮中心,礦務局局長和該礦礦長任總指揮。
事故調查領導小組認為這是一起因礦井生產布局不合理,通風、瓦斯、機電等管理混亂,違章排放瓦斯,現場人員違章拆開礦燈,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塵參與爆炸的重大責任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
1. 事故的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取證和綜合調查分析認定,這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116回風巷探巷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在排放瓦斯過程中,由于安設在41114運輸巷的4臺局部通風機同時運轉,且41116回風巷因積水回風不暢,41114運輸巷局部通風機以里部分巷道內風流不穩定發生循環風,致使41114運輸巷第四聯絡巷附近巷道內的瓦斯濃度達到爆炸極限。現場人員違章拆卸礦燈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進而導致煤塵參與爆炸。
2.事故間接原因
(1)采區生產布局不合理。發生事故的×采區一翼11號煤層中就布置了2個采煤工作面、1個綜采準備工作面和6個掘進工作面,采掘作業過于集中。將41114工作面分成兩段回采,即在41114綜采工作面前又布置一個41114高檔普采工作面,造成通風系統不合理。
(2)企業輕視安全工作。該礦較長時間以來沒有按規定召開“一通三防"安全例會,研究解決礦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問題。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3)作業現場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六條等規定,違章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未在排放瓦斯影響的區域設置警戒,也未采取停電、撤人等措施。礦山救護隊員作業時未佩戴呼吸器。
(4)該礦“一通三防”管理混亂。現開采的11號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在未開采保護層,也未進行瓦斯預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配備自救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在用礦燈數量不足,經常出現過放電使用的情況;局部通風機更換后不及時調換機電設備管理的牌板,造成誤開、停局部通風機;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和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頻繁,事故當月27天,有據可查的瓦斯超限達23次,無計劃停風達17次,采掘工作面安裝的瓦斯斷電儀發生故障15次;對防塵工作不重視,掘進工作面遇到斷層時,便將防塵水管改成壓風管使用。
(5)礦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礦領導值班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重要的技術措施編寫和審批制度不健全,把關不嚴,針對性不強,如通風行人下山延伸掘進工作面在未編制作業規程的情況下就安排開工掘進。
(6)企業對職工缺乏必要的培訓和教育,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素質低。該礦一線職工70%是農民協議工。由于缺乏安全培訓,都不具備起碼的安全常識,甩掉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作業、用新鮮風流吹瓦斯監測探頭和在井下拆卸礦燈等嚴重違章現象屢見不鮮。
(7)礦務局安全管理松弛,監督不力。礦務局對該礦布置41114高檔普采工作面、不合理過度集中生產等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礦井風量不足、瓦斯經常超限等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認真對待。有關業務部門監督、檢查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