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筑,必須在收到停止建設通知書后15日內拆除,逾期不拆,可按違法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0%以上、1倍以下罰款。
這是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進行二審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草案)》中的內容。這一條款如果在最終得以保留,則意味著對“違建”行為有了更為明確的處罰依據和尺度。
《草案》還明確提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該設立、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以接受公眾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另外,《草案》也將新聞媒體針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輿論監督權利加以明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