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關于組織2011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的規定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8號)的要求,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研究確定,2011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舉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工作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嚴肅工作紀律,負責組織實施好本考區考務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可以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承擔。
各省(區、市)設立相應考區。各考區設立考區辦公室,在考試委員會的領導和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及本考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考區考試信息公告; 組織報名、現場審核、完成“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以下簡稱考試報名系統)相關工作,對報考人員提交的報名表、證件、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發放準考證;考點考場安排和考試期間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實;協助完成本考區監考任務等與考試工作有關的事項。
各考區應指定一名廳(局)級領導擔任本考區負責人,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制定本考區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應急預案,確保考試工作順利完成。各考區、考區辦公室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信息,于2011年5月31日前登陸考試報名系統填寫完整并打印,蓋章后寄送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二、報名事宜
(一)考試報名條件。
具體報名條件參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的規定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8號)的要求。
(二)報名程序。
1.各考區辦公室應向社會公告本考區考試的具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考區的公告(文件及電子文檔)及時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報考人員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區報考。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在北京、上海、廣州、西安四個考區進行報名并參加考試;
3.報考人員統一采用考試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登錄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http://www.creva.org.cn)進入考試報名系統,參照用戶使用手冊進行操作(考試報名系統將于4月29日開通,各考區應抓緊設定各自報名開通時間)。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填寫紙制報名表(見附件1),由各考區辦公室負責網上報名。
報考人員應攜帶網上下載的報名表和以下證件、資料到所在考區指定的地點辦理現場審核:
(1)合法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①公民身份證;
②現役軍人持軍官證;
③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
④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2)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香港、澳門地區或者臺灣地區、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留學服務的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3)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同時提供相應原件供當場驗證,驗證后退還。報考人員應如實填寫報名表,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個人報考資格,記錄在案,并保留追究有關單位責任的權利。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4.各考區于2011年8月1日前將報考人員匯總表以文件形式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報考人員情況和數量以上報文件為準);8月10日前將本考區的考場座位安排示意圖傳真至考試委員會辦公室;8月15日起可經考試報名系統下載本考區的準考證。各考區應于8月31日前做好考場安排和發放準考證等工作(準考證式樣見附件2),同時將各考區、考區辦公室負責人1寸彩色證件照、接收試卷的地點、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檔案號、準考證號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