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3頁
第四章 資格評審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建設單位制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報評審委員會審定。評審細則在資格預審申請書提交截止日期之前,應予保密。在資格預審評審細則中,對投標申請人公路施工業績、擬投入到本工程的關鍵人員、主要設備、主要財務指標和履約情況等資格條件,均應制定強制性資格標準;對投標申請人技術能力、施工經驗和財務狀況制定具體資格評分標準。
第十三條資格評審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一)符合性檢查;(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三)資格評分;(四)澄清與核實。
第十四條通過符合性檢查的主要條件:(一)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完整;(二)投標申請人(包括聯合體成員)營業執照和授權代理人授權書應有效;(三)投標申請人(包括聯合體成員)企業資質等級和資信登記等級應與擬承擔的工程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四)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應提交聯合體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五)如有分包工程,應提交分包人的資信登記、人員和設備資料。未全部通過符合性檢查的投標申請人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根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規定,對通過符合性檢查的投標申請人進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未全部通過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的投標申請人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六條根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規定,對通過符合性檢查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的投標申請人各項資格進行評分,計算每個投標申請人資格總分。第十七條在資格評審過程中,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和重要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實。如內容失實,建設單位有權不通過其資格預審。
第十八條對聯合體進行資格評審時,其綜合能力為各成員單位之和。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O%。
第十九條對含分包人的投標申請入進行資格評審時,其能力為投標申請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計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O%。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主體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轉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條對同一個合同段的投標申請人,按照資格總分由高到低排列順序,推薦4~8家單位為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國有大中型公路專業施工隊伍。
第五章 資格預審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資格預審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后,由建設單位編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建設單位應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將審定結果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同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
第二十二條資格預審評審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工程項目概述;(二)資格預審工作簡介;(三)資格評審結果;(四)資格評審表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