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履行方式的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履行。
A.債權人選擇
B.債務人確定的方式
C.人民法院確定的方式
D.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
標準答案:d
解析: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履行方式加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合同法》規定,對于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 )的價格計價。
A.訂約時
B.交付時
C.政府指導價
D.平均價格
標準答案:b
解析:如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3、 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 )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A.自己利益未實現之前
B.對方當事人未要求履行
C.當事人另一方未進行對待給付
D.對方當事人未應自己的要求開始履行
標準答案:c
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4、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A.對方要求履行之前
B.對方履行之前
C.自己的合同權利實現之前
D.對方未應己方的要求履行之前
標準答案:b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5、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時,有權( )。
A.終止履行
B.中止履行
C.消滅
D.繼續
標準答案:b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時,有權中止履行。
(土地登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