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
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有豐富經驗并擁有廣大市場的被保險人,保險人無需對其每一買者的資信進行仔細調查,而是在一定范圍內給予其靈活處理日常業務的權力。
(八)保證保險的特征與類型 (1)保證保險的特征
1.保證保險的當事人涉及三方:保證人,即保險人;被保證人,即義務人;權利人,即受益人。一般保險的當事人只有保險人與投保人。
2.保證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對保證人(保險人)給予權利人的補償,有償還的義務;而一般保險的被保險人并無任何返還責任。
3.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對另一方的債務償付、違約或失誤承擔附屬性責任的書面承諾。這種承諾是在保證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履約條件已具備而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下,保證人才履行賠償責任。當發生保險事故且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只有在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損失時,才由保險人代為補償。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保證保險只是對權利人的擔保。
4.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保險人只有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代替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5.保險費實質是一種手續費。保險公司在承保一般保險業務時,都必須做好賠償準備;一種風險能不能保險,歸根到底是看承擔這種風險所收取的保險費是否足以抵補這種風險發生的賠款。而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業務,它基本上是建立在無賠款基礎之上,因此,保證保險收取的保險費實質上是一種手續費,是利用保險公司的名義提供擔保的一種報酬。
(2)保證保險的類型
1.合同保證保險
2.司法保證保險:包括訴訟保證保險與受托保證保險
3.許可證保證保險
4.公務員保證保險
(九)信用保證保險的承保與理賠 (1)信用保證保險的承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一般而言,保險人的防范風險措施主要有:
1.對被保證人的資信嚴格審查后才能承保。
2.采取共保形式,由被保險人自擔一部分風險。
3.準確分析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正確估價政治風險狀況。
4.對保證保險采取保全措施。
5.明確保險人的有關責任。
(2)信用保證保險的理賠要求
1.要求被保險人發覺被保證人出現問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在短期內提出賠償請求,并提供必要的賬冊和材料,以供查證。
2.發生問題后,要求被保險人還應主動采取措施,深入追查,在各方面給予保險人有效的配合,因追查而支出的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3.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代位向被保證人或第三人進行訴訟、追償,也可以依法處分其財產或擔保品。
4.如被保險人和有關當事人達成協議和解,應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保險人可不受協議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