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六)票據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七)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二、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同城、異地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匯票的辦理、承兌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商業匯票的辦理、承兌、貼現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本票的辦理程序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的辦理程序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節 銀行卡結算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是指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的使用
1.銀行卡申領開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頒發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銀行卡注銷賬戶。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3.銀行卡掛失。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三、銀行卡交易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單位卡不得存入和支取現金。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3.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金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四、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一)銀行卡計息
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付利息、計收利息。
1.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2.計收利息。
(1)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2)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3)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4)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二)銀行卡收費
1.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規定標準向商戶和持卡人收取結算手續費。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2.持卡人在它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應向發卡行按規定標準繳納手續費。
(1)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元人民幣;
(2)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元加取款金額的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