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財產清查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進行財產清查。
八、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范圍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歸檔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之后,原則上應由會計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未設立檔案部門的,應當在會計部門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三節 會 計 監 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包括:(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2)授權批準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預算控制。(5)財產保全控制。(6)風險控制。(7)內部報告控制。(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會計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
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代替獨立核算單位代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及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代理記賬的程序、要求和相關責任。
(三)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頒發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四)委托人的職責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要求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條例》規定了總會計師任職資格、職責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