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適用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申請行政復議方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三)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訴訟
(一)概念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期間分為: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三、本章歷年考點
1、法律規范的分類 (2003年單選題)
2、仲裁裁決的執行 (2003年判斷題)
3、行政復議的申請 (2003年判斷題)
4、法律形式的法律效力 (2004年單選題、2005年單選題)
5、審判制度 (2004年多選題)
6、仲裁協議的效力 (2004年判斷題)
7、行政復議管轄 (2005年單選題)
8、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2005年多選題)
9、法律行為的概念 (2005年多選題)
10、仲裁的形式 (2005年判斷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