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4頁
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轉讓方將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承受方,轉讓方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承受方交契稅、印花稅。
二、征稅范圍
(1)轉讓的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的“產權”必須發生轉讓。
【解釋】房地產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產的產權未發生轉讓,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3)必須取得“轉讓收入”。
【解釋】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例題1】下列各項中,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是( )。
A、繼承房地產的行為
B、以房地產做抵押向銀行貸款
C、出售房屋并取得收入
D、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
【答案】C
【例題2】張某于2005年以每套80萬元的價格購入兩套高檔公寓作為投資。2006年將其中一套公寓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謝某,從中獲利20萬元,根據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張某出售公寓的行為應繳納的稅種有( )。(2007年)
A.個人所得稅
B.營業稅
C.契稅
D.土地增值稅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房屋轉讓環節涉及的稅種。按照相關規定,本題中涉及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由于張某在05年購買的房屋,于06年轉讓,在5年以內,因此也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