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第四節契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誰買房,誰繳納契稅。
【例題】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出讓土地和出售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 )
【答案】×
二、征稅范圍(重點)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解釋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解釋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解釋3】視同轉移、繳納契稅的特殊情況;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例題1】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契稅征稅對象的有( )。
A、房屋買賣
B、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C、房屋贈與
D、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
【答案】ABC
【例題2】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繳納契稅的有( )。
A、房屋買賣
B、房屋出租
C、國有士地使用權出讓
D、土地使用權抵押
【答案】AC
【解析】土地、房屋權屬的繼承、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同。
【例題3】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征收契稅的有( )。
A、某人將其擁有產權的一幢樓抵押
B、某人在抽獎活動中獲得一套住房
C、某人將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出租
D、某人購置一套住房
【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