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七、訴訟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P26)
(1)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5類案件
(2)適用于《行政訴訟法》的8類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P27)
?、賴?、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坌姓C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芊梢幎ㄓ尚姓C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例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應當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2005年)
A、XX直轄市部分市民認為市政府新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B、某稅務局工作人員吳某認為稅務局對其作出的記過處分違法
C、李某認為某公安局對其罰款的處罰決定違法
D、某商場認為某教育局應當償還所欠的購貨款
【答案】ABD
【解析】(1)選項C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選項D屬于民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P27)
1、合議制度。法院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
(1)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一審終審適用:
(1) 特別程序;(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4)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三)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P28)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谝蚱睋m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垡虮kU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芤蚯謾嘈袨樘崞鸬脑V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