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1頁
第二節 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會計核算,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會計方法,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預算執行過程及其結果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的記錄、計算、分析,定期編制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一系列內部管理所需的會計資料.為作出經營決策和宏觀經濟管理提供依據的一項會計活動。我國會計法規體系中對會計核算進行規范的,在法律層次有《會計法》,法規層次主要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本節主要結合《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會計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規定作簡要介紹。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賬
建賬是如實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情況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賬是建賬的最基本要求。這里所說的“法”,既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公司法》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此外,《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也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作出了相應規定。
上述這些規定,是各單位建賬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和具體要求,應當符合《會計法》、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統一進行會計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二)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求。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可靠的憑證,并據此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如果以不真實或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不相符,造成會計資料失實、失真,從而影響會計資料的有效使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會計核算的人重要成果,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因此,《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都規定,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便于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因此,各單位必須保證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與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相對的是會計資料的不真實、不完整.造成會計資料的不真實、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是重要手段之一。偽造會計資料,包括偽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來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變造會計資料,包括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以歪曲事實真相。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其結果是造成會計資料失實、失真,誤導會計資料的使用者,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會計法》對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