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5-15 共2頁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1.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區別
有兩個標準:
(1)住所標準:境內有住所,這里的住所是習慣性住所。
(2)居住時間標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總結:居民納稅人標準:住所和全年符其一, 30日、90日不扣減。
2.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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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時間 |
納稅人 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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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支付或 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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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90天(協定183天) |
非居民 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 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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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90天(協定183天)不超過1年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 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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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不超過5年 |
居民 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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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
3.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稿酬所得:如果作品以圖書、報刊的名義出版發表,則是稿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作品非以圖書報刊的名義出版發表,而獲得的報酬,則是勞務報酬所得。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結:一般情況,以圖書、報刊的名義出版發表,則是稿酬所得,否則是勞務報酬所得。
特殊情況,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其他情況按“稿酬所得”。
記憶口訣:一般出版是稿酬、未出版是報酬;受雇報紙、雜志是工資,專業圖書出版是稿酬。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和獨占使用權、特許權的賠償收入,但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記憶口訣:無形資產是特許,土地使用有例外。
5.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的總結。
(1)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把總所得分配之后,合伙人各自確定稅率交稅。
(2)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直接確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3)個體工商戶:投資人的各項所得分項計算,不能合并。
應納稅所得額:
(1)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全額扣除;
(2)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總結:實發工資合理扣、三項經費2、2.5、14標準據實扣,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合并收入15%據實扣,業務招待費支出60%、5‰選低扣。
6.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現住房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總結:1退5免。
7.財產轉讓所得,轉讓受贈所得只能扣除相關的稅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總結:轉讓受贈,只扣稅費。
8.(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總結:利、偶、其不得扣,勞、稿、特、租800或20%做費用。
9.其他所得:
(1)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結:有獎發票800免,中獎彩票1萬免,超過就要全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