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6-12 共2頁
收入總額的確定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回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