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7-10 共2頁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一)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等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館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條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1、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