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提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易出判斷題)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提示】上述訴訟時效期間(1年、2年、20年),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鏈接】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