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5頁
第五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遵守原則:格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付。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