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擬購買一批專用檢測設備(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該種設備本地供應商有一家,國內另外2家供應商在偏遠省份。會議決定直接聯系本地供應商采購該批設備。
(2)擬購買一批數字分析儀器(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經批復的采購項目預算為1500萬元。由于該局對擬購儀器的價格、供應商等市場情況不熟悉,會議決定委托與該局有過業務合作關系、信譽良好、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X公司代理采購。
(3)擬購置公務車1輛(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工作會議上,大家普遍認為,按照經批準的預算標準,同等價格檔次的進口車較國產車在性能上更優,會議決定向接受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提出購買進口車的要求。
(4)該局于當年4月份收到某企業捐贈的2臺大型精密測試儀器,尚未安排使用。會議研究決定:①上報本局局長辦公會同意后,將此2臺儀器對外出租;②每年收取50萬元租金,并將2011年收取的租金撥付給下屬A事業單位彌補其項目資金缺口。
(5)下屬B事業單位因申請銀行借款請求該局提供擔保。會議經充分討論,決定上報本局局長辦公會同意后,以本局的一棟閑置舊辦公樓為B事業單位提供借款擔保。
要求:根據政府采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規定,逐項判斷某市衛生局上述會議決議是否正確:如不正確,分別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