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0年4月1日,美國的甲公司和境內的乙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乙公司將自己60%的股權轉讓給甲公司,并依法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丙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甲、乙公司簽訂的合營合同、章程、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①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繼承。
②甲公司收購乙公司60%股權的價款為1200萬美元。甲公司應當自丙公司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600萬美元,其余價款在2年內付清。
③丙公司的投資總額擬定為10000萬美元,注冊資本擬為2000萬美元。
④丙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其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公司委派。
⑤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彩擴、洗像。
要求: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①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繼承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②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權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③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資總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④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丙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⑤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丙公司在合營合同中是否應約定合營期限,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承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由并購后的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
(2)甲公司股權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3)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丙公司的組織機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并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5)丙公司在合營合同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根據規定,服務性行業(包括彩擴、洗像)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經營期限。
6.某市甲、乙、丙三企業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廣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訂立了投資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名稱為"創意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其中甲出資70萬元(其中以圖片處理設備作價出資60萬元),乙出資30萬元(其中以電子設備作價出資15萬元),丙出資50萬元(其中以專利技術出資折價36萬元);委托甲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登記手續。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請人在公司名稱、出資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甲經與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糾正。2008年10月10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頒發了予當日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名稱為"創意××××公司"(以下簡稱創意公司)。
2010年12月,創意公司擬與美國某公司在本市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經商談達成初步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合營企業注冊資本200萬美元,投資總額為260萬美元,創意公司以現金及實物出資160萬美元,美國公司出資40萬美元;雙方分期出資,創意公司第一期出資30萬美元,美國公司第一期出資5萬美元;雙方各派代表組成董事會,其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美國公司派出,經理由創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擔任。
根據以上的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訂立的投資協議中關于公司名稱為什么不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2)甲、乙、丙訂立的投資協議中關于出資方式的約定為什么不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的設置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4)美國公司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美國公司第一次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關于公司名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2)關于出資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全體股東出資中貨幣出資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26%,沒有超過法定的金額,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設置是正確的。根據規定,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本題投資總額為260萬美元,260×70%=182萬美元,因此其注冊資本的設置是符合規定的。
(4)美國公司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美國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僅為20%,未達到法定要求。
(5)美國公司第一期的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美國公司的第一期出資沒有達到法定限額。
(6)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按照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因此本題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全部由美國公司擔任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