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類別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BBB、BB、B、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存在一定風險,但其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全國最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AAA、AA、A、BBB、BB、B、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狀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以中位數為基準,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
(一)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得分低于規定分值;
(二)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平均日均客戶權益水平。
第二十五條 被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期貨公司,定為E類公司。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挪用客戶保證金、超范圍經營、信息系統不符合監管要求、日常經營及自評中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直接評為D類。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直接評為D類。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狀況發生重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期貨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上述分類調整屬于調高期貨公司類別的,期貨公司評價指標應當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準。
來源:考試的美女編輯們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采取期貨公司自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評審委員會復核和評審、中國證監會確認評價結果的方法。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1次,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及持續合規狀況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為評價期;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自評,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采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簽署確認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期貨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照評價指標,對期貨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將初審結果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與期貨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評審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期貨公司分類結果由中國證監會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認為有必要申請扣分豁免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后由評審委員會復核并審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將期貨公司的具體得分及所屬類別書面告知期貨公司。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 對于在自評時隱瞞重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遺漏的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簽署確認意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層人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期貨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迅速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并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期貨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分類結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采集者退散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同繳納比例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
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預警,是指由于期貨公司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不足或保證金出現缺口等事項而導致的預警。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是指除上述重預警以外的其他預警。
(三)期貨公司經紀業務盈利能力,是指期貨公司手續費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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