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考試|大|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