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城市設計在歷史上是伴隨城市建設逐步發展的。雖從公元前5世紀,“城市規劃之父”希波丹姆斯最早闡述了“網格式”街區的含義,公元1世紀末維特魯威寫的《建筑十書》對古羅馬城市設計思想有過系統論述,但城市設計理論、方法的逐步成熟并正規化是20世紀30年代后的事。本文介紹發達國家在城市設計制度上的成功作法,希望給國人以啟發。
美國的城市設計制度。美國城市設計制度的產生,與20世紀60年代大城市中地區經濟衰退問題直接相關,是作為擴大總需求的公共政策出現的。40年來,美國已有1000多個城市實施了城市設計制度和審查許可制度。但是,美國各城市并沒有針對城市設計的專門法規,有關城市設計的規定大多包括在“土地利用區劃管理規則”和“土地細分規則”中。例如,紐約市“土地利用區劃管理規則”的第七章就針對商業區的設計制定了“特殊城市設計準則”,對商業區內零售商店的連續性、商店招牌、沿街立面的節奏感以及其他美化市容的設施作了詳細規定。有的城市則利用“廣告招牌設計規則”、“古跡保存規則”、“城市設計審議制度”及其他手段推行城市設計工作。美國的城市設計實施體制屬于由下而上的地方自治型。公眾高度關心城市環境,積極參與城市設計。城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主管官員權利雖大卻來自民間,因此其體制既具彈性又有效力,而且各城市也依據自身狀況建立了不同的體制。例如,舊金山的“城市設計準則”涵蓋全市;波士頓雖無“設計準則”,但它是通過行政管理部門與民間開發商簽訂協議推行城市設計規則。
英國的城市設計制度。1970年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對城市設計下了科學的定義。在英國城鄉規劃體系中,城市設計還無一定的法定用語,但其中采納了城市設計的概念、方法與布局,并在房地產開發及城市的更新和再開發控制中應用落實。其重要的原則包括:空間環境格局的整體設計與控制;運用政府外部建設契機來誘導民間投入更新;行動計劃的執行以及公眾參與民主程序的規劃過程等。此外,在執行規劃許可及進行地區更新規劃的過程中,也擬訂“環境規劃設計準則”、“景觀規劃設計準則”等類似于城市設計的準則作為項目審查及社區規劃設計的依據。例如,對法定的“發展規劃”中有關建筑形態設計基準的審查許可項目包括:形態、規模、體量、特征、高度、材質和細部等。而有關建筑物與周邊環境協調關系的審查項目包括:屋檐線、沿街立面、歷史的文脈、街道格局、歷史的平面布置格局、城市景觀、歷史的開發過程及統一感、連續性和格調等。
日本的城市設計制度。目前日本已有100多個城市設有城市設計主管部門,官方主導作用非常強。另一方面,市民的參與意識雖高,但目前除特定地區外,尚無明文規定市民參與的程序,且多采用非正式的審議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城市景觀形成規劃”的出臺,日本城市設計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近20年來,日本城市設計的實施范疇可概括為以下幾類:大尺度的城市開發、城市總體規劃設計、城市景觀的改善與設計、公共空間的經營與規劃設計、城市設計作為公共政策的立法、城市未來發展的構想規劃、建筑與城市規劃的評論等。
1992年,在日本橫濱市成功地召開了一次大型的“城市設計國際研討會”,會上針對日本城市設計制度未來的展望,提出了代表新世紀國際城市設計發展潮流新的戰略目標,其中包括:(1)確認城市設計的目標在于提高城市公共環境品質、塑造適宜人居的城市空間,其中除了應維護地方風格特色外,還須為創造適應國際化與信息化社會的未來城市形態早作準備;(2)城市設計應與城市發展策略結為一體;(3)在地方政府中設置城市設計推進與管理機構;(4)不斷提高城市設計的技術手法與加強城市設計的行政立法機制;(5)將城市設計與地方文化、社會內涵密切結合;(6)將城市設計的綱要提升為城市發展的指導方針;(7)通過城市設計策劃城市未來發展構想;(8)通過城市設計推進公眾參與城市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