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和界限。
一個建設項目擬在城市規劃區內安排,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仔細研究:
1、從符合城市性質,對城市功能的發揮將起什么作用,對城市空間資源配置會產生什么影響等方面進行論證;
2、當建設項目確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安排,應從詳細規劃的要求出發,建設項目的具體地點和范圍對周圍環境的要求能否滿足;
3、周圍環境和條件對建設項目有什么要求,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周圍群眾利益將發生什么影響;
4、從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公共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功能進行認真考慮,建設項目的定點對城市發展、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城市功能調整是有利還是不利;
5、有的城市還須研究對保護城市原有風貌特征和傳統文化是有利還是不利;
6、根據城市特點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問題。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一個個具體建設項目的安排,將這些綜合性問題具體地體現在規劃選址意見書里,并且通過選址書將建設項目定點,并納入自己管理范圍,按照一定的程序繼續管理和服務,直至建設項目建成為止。如果擬建的建設項目有悖于城市性質、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有悖于城市環境改善,有悖于城市功能的調整和發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也將通過選址意見書提出否定性意見,請其另擇適合該項目的其他城市。由此看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選址意見書將建設項目納入管理范圍。
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的首要環節,也是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前期工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過程也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地方政府相聯系、相銜接、相協調的過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定點中,只有使建設項目既符合規劃、遵守法規和滿足經濟技術要求,又解決了許多重矛盾、協調了各方面復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否則,將會給下一階段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留下許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