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建設用地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第31條),又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第39條)。因此,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