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范圍
都市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組織編制主體及審批機關
市規劃局組織編制都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市規劃局擇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研究、論證、審查
1、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初稿后,由市規劃局組織研究,并與有關部門(如計劃,環保、經濟、貿易、運輸、港務、建設、住宅發展、農業、教育等)及型企事業單位(鐵路部門、機場、港口、電力、燃氣、水務等)對規劃編制中的重問題進行綜合協調。規劃編制單位根據研究意見和協調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規劃草案。
2、市規劃局對規劃草案進行初審。規劃編制單位根據初審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規劃方案論證稿。
3、市規劃局組織專家對規劃方案論證稿進行論證,形成專家意見;同時將規劃方案論證稿在當地媒體、規劃局網站,相關區分局、規劃展覽館或規劃地段現場等公共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開征詢意見、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梳理匯總。
市規劃局組織規劃編制單位對專家意見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規劃編制單位根據研究的意見,形成規劃方案評審稿。
4、市規劃局組織有關部門(如計劃,環保、經濟、貿易、運輸、港務、建設、住宅發展、農業、教育等)及型企事業單位(鐵路部門、機場、港口、電力、燃氣、水務等)對規劃方案評審稿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形成規劃方案送審稿。
(三)報批、審批和備案
1、市規劃局將規劃方案送審稿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規劃方案形成過程中的專家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一并報送。
2、市規劃局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意見修改形成規劃報批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3、市規劃局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規定分別報市人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公布
1、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由市規劃局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2、市規劃局負責或會同有關區政府印制規劃成果,將成果發送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3、規劃編制的經辦處室負責規劃成果歸檔,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發送局有關處室和區分局。區分局負責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發送區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規劃的修改
(一)修改的提出
1、根據實施《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的需要,土地權屬單位和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市規劃局提出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提出修改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提出修改的書面理由;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擬修改的初步方案;
(3)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名單及有關說明。
2、市規劃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二)修改必要性論證的程序
1、對提出修改的材料的初審
土地權屬單位、區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的,市規劃局組織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是否同意進行必要性論證作出決定。
2、必要性論證
同意進行必要性論證和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決定組織修改的,市規劃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同時將修改的理由和擬修改的初步方案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原規劃用地范圍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形成論證結論。
論證中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規定用地,以及城市組團隔離帶、“四山”管制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修改的,提出修改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書面意見。
論證結論分為不同意修改、建議同意修改和需修改總體規劃等三種。
3、論證結論的處理
論證結論為不同意修改的,市規劃局直接回復提出單位。
論證結論為建議同意修改的,市規劃局專題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再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論證結論為需修改總體規劃的,市規劃局專題報告市政府,提請對總體規劃按程序進行修改,國務院對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批復、市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的編制、審查、報批、備案和公布程序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參照原程序組織編制和審查,按原程序報批(報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和備案。
修改涉及渝中半島城市設計或綠地劃禁等經市人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規劃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前,還應報市人常委會同意。
經批準后的規劃方案應當依法公布。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成果維護
市規劃局應當及時將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成果納入規劃成果庫,進行整合。
五、法律效力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