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范圍
都市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應當制定區縣城鄉總體規劃。
二、組織編制主體及審批機關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區縣城鄉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制定程序
(一)組織編制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區縣城鄉總體規劃,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二)委托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或授權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區縣城鄉總體規劃。
(三)論證、審查、審議
1、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總體規劃草案(初稿)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初審,聽取區縣相關部門意見,形成規劃草案。并將規劃草案在當地媒體、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或城區公共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開征詢意見、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梳理匯總。
2、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局組織市級專家,對規劃草案進行論證形成專家意見。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編制單位對專家意見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形成規劃方案(評審稿)。
3、市規劃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對規劃方案(評審稿)進行審查,形成評審意見,經規劃編制單位修改后,形成規劃方案(審議稿)。
4、區縣人民政府將規劃方案(審議稿)提請同級人常委會審議,并形成審議意見。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局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規劃編制單位根據研究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規劃方案(送審稿)。
(四)報批、審批
1、區縣人民政府將規劃方案(送審稿)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時,報送規劃形成過程中的專家意見、公眾意見、區縣人常委會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2、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組織修改完善后,報市人民政府批復。
(五)公布
1、區縣城鄉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2、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印制規劃成果,送市規劃局,并發送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
3、市規劃局負責將區縣城鄉總體規劃成果發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規劃的修改
(一)修改規劃的前期工作
1、規劃實施情況的總結
修改區縣城鄉總體規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原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
2、修改規劃的報告
修改非強制性內容的,須將規劃實施情況和擬修改的內容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之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強制性內容的,須將規劃實施情況和請求修改規劃的專題報告報市人民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規劃的程序
按區縣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
五、法律效力
經依法批準的區縣城鄉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區縣城鄉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編制區縣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規劃不得違反區縣城鄉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