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體制問題
城市雕塑建設屬于公共事物,但它又是比較特殊的公共事物,城市雕塑要不要管,怎么管?這里涉及到三個問題:
(一)用什么機構、什么辦法來管?
國外比較常見的是采用是由社會各方人士組成公共藝術委員會,從事城市雕塑項目確立、作者挑選、作品審查等工作。
我國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經歷了幾個階段:
1982年5月14日,劉開渠先生等人聯名就成立全國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等事宜致函中宣部。中宣部于7月12日做出批復成立全國城市雕塑規劃組,下設城市雕塑藝術委員會。
1992年7月28日,文化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發文,同意“全國城市雕塑規劃組”更名為“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
2002年7月9日,建設部發出通知,原由文化部和建設部公共承擔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指導職能改由建設部承擔。城鄉規劃司具體負責全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在地方,有的設有相應的機構,或放在文化部門,或放在規劃建設部門。也有許多地方沒有設立相應的機構,許多工作無法推進和開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設部發布《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問題是,目前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辦法并沒有真正形成對城市雕塑建設的約束力,其作用和作用方式還在探索中。
(二)行政管理還是行業管理?
如果城市雕塑屬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那就應該得到行政許可的授權。從目前的情況看,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門與政府有關,但是又沒有得到具體的行政授權和得到相應法規的支持。
因此,一些雕塑界人士主張強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以保證城市雕塑健康有序的發展。
從目前改善政府管理職能的角度出發,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很多領域將退出,在沒有行政許可法授權的情況下,城市雕塑的管理很可能轉變成為行業管理,通過行業自律,來管理城市雕塑。行業管理如何管,如何真正管好,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三)行業標準與規范
與城市規劃、建筑行業相比較,這些行業有國家法規的支持,在資質、招投標、取費、質量標準、驗收、責任等方面,都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行業標準與規范。
城市雕塑目前沒有形成行業標準與規范。例如,使用鑄銅、不銹鋼、石頭作為材料進行城市雕塑的加工,它的材質品級要求和加工質量標準就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加工取費的依據和難易程度判定等等都還是各自為政,自定標準。
也有人認為城市雕塑作為藝術行業,比較特殊,個性比較強,不能像建筑那樣可以形成統一的規范和標準,例如,城市雕塑設計的取費標準,就很難像建筑那樣訂立一個統一的標準,其中千差萬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