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由國務院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由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納入城市人民政府駐地鎮的總體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行審批。
跨行政區的城鎮體系規劃
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上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