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或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包括直轄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區、自治州、盟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包括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域)城鎮體系規劃4個基本層次。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范圍一般按行政區劃定。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另外,還有一種跨行政區的城鎮體系規劃。雖然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范圍一般是按照行政區域劃定的,但根據國家和地方發展的需要(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區),可編制跨行政區的城鎮體系規劃。(類似都市圈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