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做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常常使規劃無法適應迅速變化的新情況,以致使規劃修編的周期越來越短。另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不確定因素增多,這些也都要求規劃應更加具有遠見和有靈活性。例如,建國初期重慶就規劃了江北機場,直到約30年后機場才上馬,正是當時超前安排并嚴格控制機場用地,才使重慶機場在20世紀80年代順利建成。借鑒英國的結構規劃、新加坡概念規劃(Concept Plan,年限為X年)的經驗,在編制規劃中,對遠景的發展做出安排應成為城市建設發展戰略規劃的重要內容。由于遠景規劃沒有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內容、深度也不一致,這都需要在實踐中去探索,使之成熟起來。最近廣州,鄭州、南京等城市就概念規劃進行了有益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