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鄉規劃審批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規劃的指導和科學調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省、濟寧市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規劃審批必須嚴格遵守《城鄉規劃法》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引導規劃設計提升境界、水平,促使城鄉規劃設計出精品、創一流。重規劃項目,未經專家論證,一律不予審批??荚嚲偷?/P>
第三條 市規劃局負責城鄉規劃審批的統一管理。
第四條 城鄉規劃審批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查)會議制度和規劃審批例會制度。
市規劃委員會初審會議審議(查)同意的項目,提交市規劃局規劃審批例會。
市規劃委員會聯審會議審議(查)同意的項目,根據項目情況提交市政府規劃審批例會或市規劃局規劃審批例會。
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查)同意和市政府規劃審批例會及市規劃局審批例會研究批準的項目,市政府及市規劃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重城市規劃項目審批須報市委常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
第五條 強化規劃紅線、綠線、藍線、黃線、紫線、黑線審批管理。
?。ㄒ唬娀饕缆费鼐€建設活動控制,落實國家、省、濟寧市道路控制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有關規定。
崇文道(濟曲快速通道)按濟寧市規定的兩側各按3000米控制,高速公路、鐵路、國道、省道、濟陽公路和各鎮駐地至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各按500米控制,未經市規劃委員會聯審會議審議(查)及市政府規劃審批例會批準,上述范圍不準從事任何建設活動。
?。ǘ娀ㄖ司嗫刂疲_保道路、河道拓展空間。
1、在國家、省、濟寧市規定的紅線、綠線、藍線控制線外建筑退距:高速公路、鐵路、國道、省道退15米,縣道退10米,鄉道退5米,河道退20米。
2、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河道建筑退距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其中城區出入口、城區主次干道、城區河道在控制線外的建筑退距,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ㄈS線、紫線、黑線的控制在城鄉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中予以確保,嚴禁擠占、更改。
第六條 城鄉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
(一)城鄉總體規劃報經市人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提請濟寧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二)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報市人常委會和濟寧市政府備案。
?。ㄈ┏鞘蟹謪^規劃、專項規劃、片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城市設計,重工程規劃項目選址,新農村建設規劃及鎮駐地、村鎮工業聚集區控規,由市政府審批。
(四)所有商業性開發項目和城市出入口、城市主要道路、城市重點部位、重要地段、城區主次干道、主要街道、河道兩側建設項目、各類管線網建設項目、新農村建設項目及對已批準建設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項目,經市規劃委員會聯審會議審議(查)同意、市政府規劃審批例會研究批準、市政府分管市長審核同意簽字后,市規劃局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五)除上述范圍外(不含居民私人住宅)的其他建設項目由屬地鎮街受理并提出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初審會議審議(查)同意、市規劃局規劃審批例會研究批準和市政府分管市長審核同意簽字后,規劃局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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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規劃區原則上不允許居民在現有宅基地上改建、擴建、新建房屋,屬于危房確需翻建的只準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翻建;持本人申請相關證件圖表、四鄰簽字同意的書面材料、居(村)委會簽署的意見,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同意并實行公示,經市規劃局規劃審批例會研究批準后,市規劃局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2、城市規劃區外的村(居)民房住宅建設,由市規劃局依據《城鄉規劃法》和《行政許可法》委托所在鎮政府審批并管理,市規劃局依法強化監督。
3、城市規劃區外的城市出入口,各鎮通向城區主要道路、鐵路、高速公路、國省道、濟陽公路、泗河、府河兩側500米范圍內,居民住宅建設由各鎮負責監控管理;必須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筑設計方案,由屬地鎮政府初審,由市規劃委員會初審會議審議(查)同意,經市規劃局審批例會研究核準后,委托鎮政府辦理審批手續,并報市規劃局備案后方可建設。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項目須申報城鄉規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初審會議審議(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選址手續,未辦理規劃選址手續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予審批。考試就到
第八條 全面推行“陽光規劃”,落實“六公示一監督”制度(即實行城鄉規劃批前公示、城鄉規劃批后公示、近期和年度規劃項目公示、建設項目批前公示、建設項目批后公示、城鄉規劃違法查處公示,城鄉規劃社會監督員制度),促進城鄉規劃工作的公開、民主、規范、廉潔。
第九條 建設項目規劃批準后,市規劃局必須強化規劃監察,實行全程跟蹤責任制,嚴格放線、驗線、復查、竣工驗收程序,嚴禁批小建、批少建多、批此建彼。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項目放線、驗線須由市規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共同進行,消防、人防部門參加;城市規劃區外所有建設項目(不含居民住宅)放線、驗線由市規劃局與鎮政府共同進行;否則一律視為違法建設,依法強制拆除。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單位、企業和個人,要根據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嚴重違法建設的房地產企業或建筑施工企業清出我市建設市場。對突擊審批、越權發證、擅自批準項目、做假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對妨礙、阻撓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和侮辱、毆打執法管理人員者,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