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區內可以設置一些工業企業,但必須是無任何污染的,包括空氣、飲用水、聲音及光等,都不能有污染。來
居住區內工業是居住區規劃設計中有待進一步實踐和研究的新問題。目前有些城市對居住區工業已作了一些研究和分析,對居住區工業的建筑和用地的定額指標作了一些規定。如上海市1973年所擬訂的居住區公共建筑指標中,對于居住區工業規定了每千戶居民建筑面積為50~75平方米,占地面積為75~100平方米。北京市1976年的定額規定,每千戶居民建筑面積24~40平方米,占地面積24~40平方米。天津市1978年指標規定為每千戶居民建筑面積為45~75平方米(其中包括服務站)。而現行的1993年制訂的規范提出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