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兩證"是對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稱,即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出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證,根據依法審批的城鄉規劃和有關法律規范,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使其納入城鄉規劃的軌道.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將計劃管理與規劃管理有機集合的成功經驗總結.要求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在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參與下共同選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時,應征求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0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保證城市土地合理使用,防止和減少違法占地的有效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在第31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的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39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這表明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強制的特征.他表現在,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在取得規劃許可證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申請征用.劃撥土地的必備前提條件,他不可代替.不可超越.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意義在于它能夠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部門在輸征用.劃撥建設用土的過程中,如確需要改變建設用土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須與城市規劃行政主觀部門協商一致,保證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
規劃行政主觀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辦理手續。”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備;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第四十一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確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督建設活動的法定依據,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要根據建設工程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并將其作為處罰違法 建設活動的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觀部門有關城市的重要歷史資料和城市建設檔案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