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更改名稱是指不改變建設用地的位置、性質及規劃條件的情況下,更改建設用地使用單位的名稱(含因土地轉讓而更改土地使用單位的名稱),須到縣城鎮規劃局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須提供的文件、圖紙、資料。
(1)用地更名申請報告。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加蓋更改前后兩建設單位公章)。
(3)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4)縣有權機關批準更名的文件。
(5)提供建設地段現狀有效地形圖二份(1∶1000)。
(6)《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許可證》及轉讓合同書等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