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確立了城鄉規劃公開原則,要公開規劃,公開項目審批情況,公開執法情況。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布的內容外,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城鄉規劃法建立制定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要將城鄉規劃草案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還要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同時城鄉規劃法還規定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從國外,特別是美國等規劃實踐來看真正有成效的公眾參與不是個人層次的參與,而是以社區組織的居民代表的參與。社區組織實力越大,公眾參與的成效越顯著。考試就到
目前我國的公眾參與特征與表現是:規劃工作過程中已有一定程度上的公眾參與。在規劃編制、規劃審批和規劃實施階段的工作中提倡公眾參與,但規劃中少有公眾參與的實質性作用,大都仍舊停留在規劃展覽會或一般的問卷式民意調查上,“公眾參與”的概念多指“個人”的參與,而沒有上升到協助建立社區組織,以社區組織為單位的參與,因而沒有發揮公眾參與規劃對加強社區凝聚力的作用。公眾缺乏主動參與的積極性,由于歷史、體制等各種復雜的原因,壓抑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及其個性的發揚和社會批判精神。關于規劃的公眾參與的立法還很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