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案例1
開發建設單位擬在某市城區邊緣地段內建設商品住宅,其性質與總體規劃相符。該項目占地約26.2hm2,其內有部分待改造的平房及工廠等;基地北側臨城市次干道;西側為城市外圍的快速路(過境交通);東、南側為已改造完成的住宅(樓房);北側為規劃風景區和已建成的度假別墅區。圖1所示河流與水面已納入市區雨水排放系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現已給出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部分規劃條件(基地現狀詳見圖1):

(1)用地情況:規劃性質、邊界條件、規劃用地面積。
(2)建筑限高、建筑后退及間距要求。
(3)小區綠地配置要求。
(4)公建配套設施要求。
(5)市政設施及道路的配置要求。
(6)地塊內應保留的現狀設施。
(7)規劃方案編制申報須符合有關規范、規定的要求。
【問題】
請補充其他必要的規劃設計條件。
案例2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在某城市中心區進行舊區改造,建設商貿、辦公建筑項目。該地段西側為風貌性建筑,集中成片,并有小游園一處,現已批準公布為“保護近代西式住宅風貌為主的歷史街區”的重點保護區。擬改造規劃可用地面積約3hm2,為歷史街區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其中有幾幢可保留的風貌建筑(基地現狀詳見圖2)。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研究后,認為該申請建設項目與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相符,但在改造中必須嚴格有效控制,為此擬出了修建性詳規的部分規劃設計條件:

(1)用地情況:規劃性質、邊界條件、規劃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強度(規劃控制指標):容積率、建筑密度。
(3)建筑后退要求。
(4)市政設施和公建服務設施的配置要求。
(5)人流、車流出入口和停車場地的設置要求。
(6)遵守事項——規劃設計條件的時限、規劃方案編制、報審及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申
報須符合的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問題】
請你依據建設部關于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的要求,指出還有哪些規劃設計條件需要補充?
案例3

該小區位于我國華北某市,占地約20hm,安排居住人口約7900人,小區北鄰市區交通性主干路,西側是城市生活性主干路及該市最大的綜合性公園,東側為農村民房,南側有一條河流通過。小區規劃采用了組團小區的結構模式,形成一個中心、三個小區、八個組團、組團向心布置。
某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如圖3所示。
【問題】
試對該方案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