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但爭議的聲音也一直未斷。專家和部分地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官員指出,租賃型的保障房,多數應該由政府掌握產權,否則寅吃卯糧,將來有一天將“無房可保”。
更關鍵的是,一旦可以低價買下全部產權,就意味著將來可以通過上市交易獲得高額利差,巨大的尋租空間將帶來巨大的腐敗,保障房分配不公的現象會更嚴重。
“最簡單的道理,能購買部分產權的家庭,還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而現行的政策下,廉租房應當優先供應孤、老、病、殘等支付能力差的低收入家庭,根據這個條件,他們連部分產權也買不起。”某地房管局長向記者表示,“那么,這種共有產權的保障房,究竟應該優先分配給誰?是最困難的家庭,還是能買得起部分產權的家庭?這本身就有可能造成腐敗和不公平。”
盡管共有產權至今沒有一張合格的“準生證”,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主管部門,近年來屢次在各種場合表示,支持部分地方進行“共有產權”探索,多渠道籌集保障房建設資金。
當前,加快建設仍然是保障房發展的第一任務。在建設資金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共有產權的嘗試還將繼續。當務之急是通過制度設計,盡可能減少其尋租空間,避免共有產權變味。因此,現行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應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共有產權只能作為一種籌集資金的渠道,不應該成為地方政府推卸保障責任的工具,必須明確共有產權政策的實施范圍。如果財政確實困難,可以采取這種形式籌集資金。同時,通過共有產權形式籌集的資金應該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維護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對象應該進一步規范。”這位負責人指出,購買對象應該嚴格限定在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保障對象,并優先保證困難家庭的租住需要。絕不能因為實施共有產權管理,而強制保障對象購買或優先向“購買”的家庭提供保障房。
“大爺大媽都上陣監督,怎么還堵不住分配漏洞”
——如果規則制定者自身行為不當,群眾監督無異于以卵擊石
自從開始建設保障房以來,分配不公的現象就一直是頑疾。過去,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主要是審核制度不完善、管理機構不健全以及人員不足等。隨著國家對住房保障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已經制定了相對嚴格的審核制度。機構方面,各地都成立了專門的住房保障部門,相關人員、設施也有了較大強化。隨著各部門之間信息聯網、共享也越來越完善。
從各地實踐看,目前普遍形成了“社區、區、市”三級審核、三級公示的準入制度。一般來說,從提出申請到獲批保障資格,最短時間也需要兩個月左右。在審核過程中,往往能擋住一批不符合條件的家庭。
制度和機構之外,在實際操作中要堵住漏洞,引入社會監督被認為是比較有效的手段。以江蘇省為例,目前江蘇對住房保障分配、運營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的管理進行規范,完善和應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和落實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分配管理等制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三公開”。
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巡視員王如三介紹,“我們審核保障對象時,還請了鄉鎮、街道、社區基層的大爺大媽來把關,他們最熟悉周邊住戶的情況,他們說誰家收入低,住房困難,也多半錯不了。”
然而,在制度看似天衣無縫、機構健全、連大爺大媽們都上陣的情況下,保障房分配不公的問題卻仍然在上演,問題究竟出在哪?
“最關鍵的問題是違法成本低。”中國房地產協會副會長朱中一表示,現行的保障房管理規定,對違規分配、違規獲得保障房的處罰僅僅是退還或幾年內不再享有分配資格,缺乏更嚴厲的處罰措施,這就給了違規者鋌而走險的機會。另一方面,一旦分配不公成為地方政府的官方行為,作為規則制定者,不僅制度無法限制他們,群眾的監督更顯得以卵擊石。
當務之急,是要通過法律形式,對政府、企業或個人違規分配、獲得保障房予以重罰,以此震懾違規者。同時,必須擴大監督渠道,將保障房分配置于群眾和中央政府的監督之下,并通過設立特殊的投訴渠道來監督地方政府的不當行為。
經過多年的準備,我國首部《住房保障法》已進入立法程序的最后階段,不久就會正式出臺。據幾位參與起草的專家介紹,提高騙購保障房違法成本、保障公平合理分配,是《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內容。
分配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是主管部門每次進行保障房督查的重點之一。今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會同監察部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其中,保障房準入審核、分配、使用和監管情況也是督查的六項重點之一。對于督查中出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將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直至問責。